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还有年休假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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