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考察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现代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法律性质的定位的主流是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笔者以为,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法律性质的定位亦应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理由如下: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责任的特征。首先,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患者就医的目的在于治愈自己的疾病,而医院的目的也在于此。但问题在于,医疗行为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决定疾病能否治愈并不以医患双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换句话说,即使医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疾病仍有可能无法治愈。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起诉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 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方面并不考虑。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因医院的医疗行为的不当造成患者伤残、死亡而给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的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损害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几乎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是由于不当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方才成讼于人民法院的。反观侵权损害赔偿则较之合同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再次,所谓医疗合同根本不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的基本特征。从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看,医疗机构负有治疗疾病的义务,因此医患关系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完全意思自治的关系,既然医患双方在订立所谓医疗合同时不能做到意思自治,又何谈所谓医疗合同的存在呢?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符合侵权责任的特征。
所谓民事侵权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不是本文要说明的重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为公认的事实,笔者亦不想重复。这里笔者力图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三方面具体说明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较之定位为合同责任更为准确。
首先,从责任后果的角度看,要审查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在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如笔者前面所指出的,所谓医疗合同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所谓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内容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是从侵权法的角度考虑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如果从违约角度考虑,我们会发现根本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合同文本可供审查,而合同案件中考察合同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合同一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实生活中,因为医疗活动中不同患者、不同病情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很大的区别,这决定了医师针对不同患者必须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医师在制定诊疗方案及决定用药时不可能事事都要同患者达成合同法意义上的合意后再实施。因此,医疗行为的特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能认定为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但并非所有侵权案件中都由受害人举证。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例如重大疾病人手术之前,医院总要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承诺一旦手术失败,致病人死亡等,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出若干免责条款,这是否意味着病人家属放弃了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尤其是病人莫名其妙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常常导致诉讼失败。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我国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4]。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广义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十分复杂,只有在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准确定义之后才能针对不同医疗活动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从而解决关于责任性质、适用法律、赔偿范围、归则原则等问题。对于目前情况最普遍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责任竞合问题,其本身完全应认定为民事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