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用作自己楼盘的名称 南京银河房地产公司败诉

作者:不详  

来源:江南时报




[案情]南京银河擅用“天启”商标


据介绍,江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于2004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天启”文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咨询、工程、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3日止。2007年8月28日,该公司经核准又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天启”文字注册商标,核定项目包括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等,有效期十年。但是,2008年3月,江苏天泰公司却发现,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在南京河西清凉门大街开发的一处楼盘叫“天启花园”。为此,江苏天泰公司将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天启花园”楼盘名称以及其他侵害原告的“天启”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终审]南京银河败诉赔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银河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湛江路的楼盘,在图片、文字广告中突出实用了“天启花园”文字标识,销售中心外部装潢使用了“天启花园”文字标识;在南京市南湖路58号楼电梯内银河公司的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天启”标识,且在南京多家报刊发布的图文广告中,使用了“璀璨•天启”标识和“苏宁银河天启花园”文字标识;在“365地产家居网”上使用了“璀璨

天启”、“天启花园”等进行楼盘宣传和广告。



法院认为,天泰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天启”文字商标受法律保护。银河公司在楼盘的销售、宣传广告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天启”或突出使用“天启花园”字样作为标识,其“天启”标识与“天启”商标相同,“天启花园”作为标识,与“天启”构成近似,属于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银河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天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银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泰公司“天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天启”命名涉案楼盘的名称以及与之相关的销售、宣传、广告等商业行为;被告银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天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00元;本案诉讼费9380元由被告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南京银河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京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南京市中院认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表征商品生产者的商业声誉与信誉等功能。本质上,商标法保护的是核准注册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品生产者(及其商业声誉等信息)三者之间的特定联系。割裂与扰乱这种特定联系的行为,实质上就会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南京银河公司在核定使用服务的类似服务范围内,单独将“天启”作标识性使用,将“天启花园”作标识突出实用,或将“天启花园”与其他文字配合作标识性使用,均会影响或割裂“天启”与天泰公司的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不能正确区分“天启”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故银河公司构成对天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知识产权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亘分析认为,“天启”这两个字并非是某个固定地名等非用不可,任何商家(包括楼盘)在使用某一商标之前,都应该先去国家商标局进行查询,确认自己准备使用的商标没有被他人提前注册后,方可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南京银河公司恰恰没有做到,因此他的行为便构成了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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