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六)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六)
发表时间:2008-12-2   浏览次数:762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公式略,详细公式请下载 http://www.law-lib.com/law/doc/81481.doc)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公式略,详细公式请下载 http://www.law-lib.com/law/doc/81481.doc)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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