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克服的心理障碍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克服的心理障碍

发表时间:2006-10-24   浏览次数:1229


  律师办案并不是仅仅坐在办公室里心平气和地搞一点案情分析、理论探讨,他要走上法庭,参与辩论,黑与白,正与邪,真与假,直与曲,实与虚都要面对面弄个水落石出,特别在那种影响重大、冲突激烈、舆论关注的庭审辩论中,律师心理压力不可名状。其心理压力,既可能来自对方资历、声望、地位的影响,也可能来自对自己业务把握不准形成心理障碍。律师常见的心理障碍,主要有:

1 、傲慢心理。律师言行举止不够慎重,自负傲慢,造成与他人之间关系紧张,影响言辞表达的实际效果。如有的律师瞧不起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或对方,在办案过程中出言不逊,挫伤对方的感情,导致双方情绪对立。又如有的律师认为公诉人或对方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水平不如自己,便产生骄傲情绪,轻视公诉人或对方代理人。一旦自己观点遭到公诉人或对方代理人有力反驳,感到有失面子而十分恼怒。为了维护自己虚荣心和面子,便不顾事实激烈反击,甚至用不当口吻辩驳对方,引起公诉人或对方代理人的反感。在有旁听者的场合,则会引起旁听者不满和反感,影响律师的形象。

2 、自卑心理。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或代理有“三不如”的感觉:( 1 )气势不不如法官、检察官;( 2 )职务上不如法官、检察官;( 3 )诉讼地位上不如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论辩。律师进行论辩,觉得矮人三分。总认为自己地位低,经验不足,害怕自己说错话,贻笑大方。特别在法庭辩论中,看到对方从容自如,侃侃而谈,自己更加心虚,时时担心辩论中途“卡壳”。

3 、怯场心理。第一次为委托人服务,或在旁听者众多的法庭上为委托人辩论,或对方是知名度很高的人物等,都可能使律师产生怯场心理。怀着怯场心理,会使自己阵脚乱套,办案质量大打折扣,还可能出现瞠目结舌的后果。平时谈笑风生,对答如流,遇到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某些社会关注、官方的案件,有时会使一些律师望法却步,产生怯场心理。

4 、盲从心理。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关系最为紧密,在辩护与代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都会对律师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律师心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不作分析,对客观事实作出主观的判断,很容易造成对法官、对对方事实证据的认同,从而引起办案失误。

5 、畏难心理。几乎所有新入门的律师都感到难“诉”、难“讼”、难“论辩”。一是庭前工作难开展。虽然有庭前的调查、会见、阅卷等规定,但某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大打折扣,难以实现;二是正确意见难采纳,有理辩不赢,有据听不进,于是产生畏难低落的情绪,产生望“法”兴叹,望“案”兴叹的心理,大骂司法腐败,怨天尤人。

6 、紧张心理。从收案到结案,有时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特别在诉讼出庭前,时间较短,要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有关人员、写好辩护词或代理词等,需要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无暇琢磨辩护或代理的技巧或策略问题。

7 、应付心理。案情简单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时间紧迫仓促上阵的案件等,容易使律师产生应付差使、好坏无所谓的态度。应付心理,既有违律师的审慎使命和职业道德,也对办案质量有害无益。

8 、盲目乐观心理。已经下了很大功夫的案件、对方是“新手”的案件、自以为有很大把握的案件,往往使律师产生盲目乐观心理。盲目乐观,容易使自己掉以轻心,过高估计自己,过低估计对手,由于新情况、新证据的突然出现,而使律师被打乱阵脚。

9 、常见不疑心理。对新鲜案件具有浓厚兴趣,而对司空见惯的案件表现出漠不关心。这是律师的一般心理特征。这一心理特征,常常形成律师的心理障碍,凭老经验办事,以致造成错误的判断。

10 、急功近利心理。从理论上说,律师在办案时,无不想深思熟虑,以少的代价换取大的成功。但在办案实践中,却又无法摆脱急功近利的心理,以至于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的利益,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长远的利益。为了追求近期功效,忽略方式方法的研究。自我表现感觉中,又常常把本来属于眼前利益和全局利益,看成是极为重要的长远利益和局部利益。

11 、先入为主心理。有些律师,对案件判断,不是依靠调查研究,而是主观臆断,一直对案件情况得出错误的结论,使辩护或代理失去了正确的前提条件。

12 、投机心理。律师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不是将辩护或代理的基础建立在对客观情况正确分析和案件证据正确判断上,而是抱着几分侥幸心理,认为法官是同学或当事人的朋友,企图以某种程度的投机而达到论辩的最终目的。最后的案件结果还是以证据和事实来认定的。使委托人败诉,失去律师的信誉。

13 、畏惧冒险心理。求稳怕乱,畏惧风险,是人的共同心理特征,也是律师办案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这一特征,在常人来说,是生活安宁的重要基础;而对律师论辩来说,畏惧风险的心理特征,是辩护或代理的一大障碍。由于畏惧风险,许多本可解决的问题变成难题,本已到手的胜利功亏一篑。任何办案不可能没有风险,风险的系数与攻击的系数常常成正比。风险与机遇同在,风险与成功并存。律师只有从心态上消除畏惧,敢于冒办案风险,才能最后赢得胜利,获得当事人的赞许。

14 、教条心理。常见一些年轻的律师,在开庭前已作了很多工作,调查质证,准备庭审辩护词、代理词,长篇大论。在庭审中不能根据庭审变化的事实和证据,随机应变。在法庭辩论中,仍然使用已经准备的书面辩护词、代理词,对庭审中变化的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使自己的辩论效果大打折扣。

  以上这些律师心理障碍,都会影响律师的有效思维,对办案产生负面影响,律师心理障碍,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又有舆论评价的影响,还有自身职业和个体素质的影响。我国数千年来传统儒家思想的统治、禁锢,少言寡语成了老成持重的表现,能说会道成了轻浮的体现。这影响了律师对办案的认识以及论辩的开展。除了上述社会原因外,还有以下个体的原因:一是陌生感觉。一般人都有这样的习惯:别人讲,我们听,丝毫没有紧张的感觉,一旦在陌生人面前说话就会显得紧张。对不熟悉的环境和氛围,会紧张得词不达意。这是因为我们缺少与陌生人交流的心理体验。二是过度期望。每个律师都希望自己办案成功,主观期望太高,就会逼迫自己,力求每个细节十分“完美”,从而患得患失。律师考虑过多就会发生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特别是法官、对方表现出反应不佳时,律师就会出现慌乱、烦躁的情绪,干扰自己办案的整个计划。三是人格特征。心理学家把人的气质类型分为四种:胆汁质、多血质、沾液质、抑郁质。前两钟气质具有明显的“外向”特征,喜欢交际,言语动作表现于外;而后两类气质的人明显有“内向”特征,少言寡语,着重内心体验,语言平稳,面部表情及手势单调。这些都会对律师思维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资料:《律师全能思维方略》  作者:秦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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