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的工龄买断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万某与王某 1998 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签有夫妻生活费 AA 制协议, 双方婚后共同按揭房屋一套。
   2004 年 9 月 7 日,王某起诉万某离婚王某,并以夫妻生活费 AA 制,且按揭房款大部分都是由王某所交,不同意将房屋分割给万某,万某查证王某有银行存款 8 万元应分割,王某举证万某有工龄买断费 12 万元应当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这 12万元工龄买断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代理被告万某,认为双方系 98 年再婚, 98 年前参加工作的工龄买断款应当是万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种财产属于婚前性质,只不过是给付的时间在婚后,就如婚前买房,婚后取得房地产证一样,不能以婚后财产论,近似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3 条规定,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未达十年的,归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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