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被伤害一案代理词

刘小姐被伤害一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12-17   浏览次数:1699


深圳律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刘小姐的委托,指派我和刘怡薪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王小姐是故意伤害罪,无自首情节。
  被告人的律师说:“事发后,王小姐主动打110报案,有自首情节。”经公诉人调查,110电脑系统无王小姐手机的报案纪录。被告人的律师又说:“是公安电脑系统的错误形成的”,这是无稽之谈,毫无根据。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自首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如实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2、确有悔罪表现;3、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
  在庭审中,公诉人明确地指出,被告人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与自己在公安的交代不一致,与证人证言不一致。说明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按被告人的父母说,事发后,到医院探望过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拒绝调解,所以分文不赔。此说法不是事实,本代理人接案后,被害人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人赔偿,对被告人可以谅解。
  本代理人给法庭、公诉人及被害人的同居男友打过两次电话,并发《律师函》到被告人父母的住处,通知其到律师所调解,其父母没有理睬,其男朋友在电话里说:“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这种事情是不需要赔偿的”。其家属明确表示不赔偿。诚然,其家属的行为并不能代表被告人的行为,也无法定义务。但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看守所、律师会见之时提出赔偿的表示,但在法庭上,也只是一句话:“赔不起”。被告人是年近三十几岁的人,且有香港人为男朋友,有少没多。被害人眼睛受伤,在医院做了三次手术,花去医疗费十一万多元,而被告人却一分钱的药费都没有拿。如果被告人有诚意的话,会拿出自己的个人存折,交给法庭,自己的存款就这么多?也能让人相信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岂能只流淌几滴眼泪,就能让人相信是有悔罪表现呢?
被告人不赔偿,说明没有悔罪表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符合从轻、减轻的规定。
二、 被告人的律师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被害人也有过错。”既无事实,也无证据证明。
  被害人因在楼上居住的被告人与其男朋友吵架,三次到管理处投诉过,影响被害人休息。事发当天的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再次与男朋友发生争吵,被害人找到值班保安,一同到被告人家的门前敲门,被告人看清是保安才开的门。被害人既没有骂被害人,也没有恶言恶语,更没有先动手打人。怎么说被害人也有过错哪?显然是在强词夺理。只不过是被告人把应当向他男朋友撒的“气”,撒到被害人的身上,毫无理智的返身拿起茶杯,砸向被害人的头部(眼睛)。被告人说是“仍”向被害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不一致,且事实上,所处地理位置,被告人关上了门,被害人转身要走之时,中间隔着一个门,被告人是无法实施“仍”的动作的。
  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有什么过错哪!
  被告人是抱着侥幸心理的,以为法院会判几个月的徒刑。民事赔偿法院愿意怎样判就怎样判,被害人说有多少损失就全部承认,先搞一个好的态度。出狱后,你法院找不到我的财产,又会把我怎么样哪?被告人的如意算盘打错了,法官和陪审员的眼睛是雪亮的,被告人怎能逃脱三年的徒刑!

代理人:路伟国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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