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商务公司停车场丢车赔偿纠纷二审代理词

某某与商务公司停车场丢车赔偿纠纷二审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8-2-26   浏览次数:125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的车辆在被上诉人的停车场丢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保险车辆盗抢险破案登记表》案件侦察结果明确说明:情况属实,侦查未果。现场勘查笔录第二页记载:“前门进出车辆由岗亭保安员看守,后门是一个双开的铁质门。”现场勘查检查制图1张;照相2张;录像1分钟;录音1分钟。现场勘查检查人员:公安侦查人员3人,保安作为见证人1人。
  对公安的刑侦材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没有异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予以认可。原判决却不予采纳,在本院认为中说(判决书第7页顺数第9行),“只能证明该车辆已经丢失并已立案侦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车系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被盗。”这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证据不确凿,不确凿在什么地方啊!没有理由说明。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已经写得很清楚了。车辆在招商物业管理处的停车场被盗的“情况属实”。
二、关于是车位有偿管理,还是车位管理的问题。
   第二条指出:“住宅区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为其提供停放服务,或者单方面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是车位有偿管理的关系。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停车卡上虽然说明“1、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收取场地使用费。2、请车主关好车门、车窗,锁好防盗锁,如有丢失、损坏,恕不赔偿。”这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车主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有向证人陈利告知此条款,陈利表示丢失不赔;但不能说明也向上诉人告知了,也没有证据证明。 
三、被上诉人存有重大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还明确指出:“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的车辆丢失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值班保安凌晨打瞌睡,盗窃分子乘机将后门的铁锁拧开,将车辆从后门开出。被上诉人的后门没有车辆的阻断措施,也没有监控录像,停车场设施不完善,这是被上诉人的重大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路伟国 律师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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