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交通事故释读:
误工费,顾名思义,就是由于受伤医疗或休息而耽误了工作、劳务而产生的费用,所以,请求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或参与经济经营。因此,如果伤员是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不能请求误工费。但当事人能够举证离退休后仍继续参与经济经营的,可以请求误工费。 误工时间计算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3条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并且,受害人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应参照医疗休息证明,无休息证明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根据法定标准确定。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3条的相关规定:
(1)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