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

     当法律上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避免时,“加受人”不得已损害另外相对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即为紧急避险。例如,肇事者为了避让第三人而造成的损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因避让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损害结果应当由引起事故发生的的第三人承担,而并非由肇事者担责,肇事者有过错的除外。

     因紧急避险,即避让第三人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造成事故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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