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1号)文件
相关内容如下:
“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
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目前,深圳也有法院支持了部分律师办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