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2)阅卷权;
(3)会见和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申请取保候审权;
(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7)参加法庭调查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