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纠纷代理词

2015-02-24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张律师律师担任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陈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发表本次代理意见以前,我们调查、收集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材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在评议时予以采纳。

  一、原告方所提供证据与庭审调查陈述相矛盾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九显示,原告方在被告方生育前原告方是按月工资5500元,而在被告方生育后按月工资2000元发放,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原告方在被告休产假期间仅支付月2000元,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克扣工资的行为。同时,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15显示,被告方在原告工作期间,原告确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向被告按月支付2000元工资(在工资构成栏中显示,原告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向被告发放2000元),与原告在庭审质证中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否认是与事实不符合的,因此,可以佐证原告确实通过深圳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向被告支付工资,并且在休产假前是按月工资5500元发放的。

  二、原告存在克扣产假工资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九显示,原告在被告休产假期间,是按月工资2000元标准发放。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差甚远,显然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为此,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告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给被告的正当权益。同时,被告要求的产假工资差额也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不予支付理由并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阅读488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