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晚上9点左右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报120,通过120急救车送至被告急诊科医治,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肺炎,患者被收入院。2008年2月16日确诊为心肌梗塞,当天家属即提出转院治疗的要求,但被告未予以办理。2008年2月17日晚11时左右患者病情恶化,2008年2月18日7时25分临床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分析意见为:“一、急性冠脉综合征,尤其是急性心肌梗塞,当前在介入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首先应作紧急血运重建,立即行经皮腔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本患者以‘心前区疼痛10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后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患者有典型的胸痛特点,心肌损伤及坏死标志物增高,心电图有缺血表现,诊断成立),首先应给予冠状动脉造影(CAG),以明确冠脉病变情况,条件允许下开通犯罪血管,尤其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然而,被告对患者未能积极实施CAG诊断及其后的PCI治疗;尽管这样做对该患者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实施后能明确诊断并可能赢得抢救成功的时机。二、患者存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是实施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IABP)的禁忌征。临床上,许多心肌梗塞并低血压状态(或心源性休克)的患者在无IABP情况下,部分实施PCI治疗仍有获救的机会和可能。在患方知情同意下部分实施PCI治疗,即使开通血管后患者仍无法获救,亦属医疗风险(因为无CAG,无法完全评价患者实施PCI后疗效如何),也会得到患方的理解与配合。三、患者入院达48小时之久,未能实施紧急性的血运重建,且存在病情不稳定,血流动学差等情况,患者家属曾提出转院治疗要求,医方未能积极配合,一定程度上也使患者失去了介入治疗或更好条件的救治机会。综上所述,医方对急性心肌梗塞患者未及时采取积极的检查与治疗措施,亦未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救治,违反急性心肌梗塞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与其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医疗事故。鉴于患者原发疾病危重,对其死因构成也起重要作用,故医方在本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