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的转让手续。
申请中的商标或已经注册成功商标均可办理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转让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拥有商标专用权。
一、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
2、提供转、受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是个人的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另外,受让方为个人的还需提交个体户执照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转、受让人各一份),共有商标转让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二、转让须知:
1、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3、如果转让过程中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获得通过的将颁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该证明与原商标证一并使用,商标局不会颁发新的商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