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以此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在商品经营中,不少企业基于品牌策略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注册商标多年暂时停止使用,然而由于不熟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知存在因未使用注册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之法律程序,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而悔之不及。被他人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之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之举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需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使用之证明,如被申请人可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使用证据则可继续合法享有此商标的专有权,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则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商标撤销所需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撤销流程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三、商标撤销须知
1、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2、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3、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