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标吗?

2015-09-04

商标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商标许可备案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代理委托书;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商标许可须知: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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