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包含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重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人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PCT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PCT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那些好处?
A.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 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 烦。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B. 专利申请人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 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
D. 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E. 某些国家对PCT国家阶段申请的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F. 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国外专利申请委托明细表(其中包括所需的著录项目信息);
e)如果PCT申请将来要进入美国,需要被指定的美国申请人在发明人资格申明上签字
f)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复印件;
g)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h)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i)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具体收费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http://www.sipo.gov.cn。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6.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7. 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查询。
9.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瑞典、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的期限延长到30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6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1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2. 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13. 进入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不是自动发生的,必须由申请人来启动。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有些国家的国家法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晚于30个月(或2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得到。有些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要求,具体参见WIPO出版的《申请人指南》。WIPO的网址为:http://www.wi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