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
被反诉人:
反诉请求:
1、 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辞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给反诉人;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9日入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珠三角;2015年10月16日变更合同工作地点为福建。共计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29日离开工作地返回深圳,被反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反诉人辞职,并且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
被反诉人未提前通知辞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赔偿反诉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为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