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案代理词

2018-06-30

劳动争议一案代理词

仲裁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担任新超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在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申请人增加了若干项仲裁请求,仲裁委变更了开庭时间,时间由917日更改到929日,但是没有给被申请人指定举证期限,也没有给被申请人15天答辩期限。

那么,申请人有权力当庭提起反诉及进行举证,仲裁庭不准许。

1、 剥夺了被申请人的反诉权;

2、 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举证权;

此外,在案件的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反驳证据进行反驳,也被仲裁庭告知不准提交证据反驳。

3、 剥夺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权;

二、 关于本案的实体部分:

本案申请人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公司的员工张虎打了他,经过仲裁庭审理,派出所的相关材料已经证实,申请人因为使用张虎个人的毛巾,受到张虎的警告,之后又不经过张虎的同意,使用张虎的签字笔。为此,发生口角。申请人对此事不进行道歉,惹怒张虎,被张虎打了。派出所已经做了调解处理,申请人领取了张虎的150元赔偿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明此事了断、永不追究。

从此事件可以看出,申请人违反社会公德,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物品,遭到他人的指责后,不进行赔礼道歉,反而与人争执,本身具有严重的过错。之后,申请人将此事迁怒于公司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申请人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公司没有给他提供安全保证,是强词夺理。申请人与张虎打仗之事,已经经过派出所调解处理和解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人身安全问题。申请人是借题发挥,按照公司的老板说法是讹诈公司的钱财。

三、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1、 申请人主张的21天工资,申请人同意给付,但是由于申请人是自动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利扣罚,公司已经扣罚了,故无须再给付,法律不能支持违法行为。

2、 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为申请人是自动离职。与公司员工打架斗殴,且有过错,责任自负。此项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3、 申请人主张的业务提成,因为其刚到公司工作21天,还在熟悉公司的产品及业务期间。按照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业务员提成需要签订合同、把产品销售出去、再把货款回收回来才有提成。申请人没有签订任何一份销售合同回来,所以没有提成。

4、 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员认真考虑。

                               

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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