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一审被告):
被反诉人(一审原告):
反诉请求:
判令非婚生小孩由反诉人抚养;
判令不须返还被反诉人的所谓不当得利;
判令被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40万元;(2013年 之2028年,每月1万元,每年12万元,12万*15年=180万元);
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反诉人欺骗反诉人说是单身、未婚,双方啪拖后不久同居。2010年双方生育一男孩,现由反诉人抚养,在香港上幼儿园。
2013年,双方谈论分手,同意出售共同房产,被反诉人同意银行把房款全部转入反诉人一个人的账户。被反诉人50%房产部分作为小孩的从小到独立生活为止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事后,被反诉人按照反诉人的要求给了其50多万元。
时至今日,被反诉人诉讼到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人的诉求。
同时,反诉人为了维护本人及小孩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上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罗湖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5年10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