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诉讼策略

2018-07-16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569433.2元(1993818-2016825日);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六加班工资人民币579320.6元(2006-2016年);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的23.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9271.3元(2015年剩带薪年假12.5天+2016年带薪年假9+盘点2天);

4、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应发月工资(人民币12115.6元)支付社保费用;

5、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应发月工资(人民币12115.6元)支付住房公积金;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患有癌症的医疗补助费290774.4元;

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劳动争议相关事项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

8、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1993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因其工作努力且入职时间长,于2008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副经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月薪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实为每月8858元,不包括加班工资),每月12日为发薪日,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入职至今,工作兢兢业业,按照公司的要求,常年周六处于工作岗位上,但被申请人却从未发放周六的加班工资,且一直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申请人的社保。今年8月份期间,生产一线的大部分员工向申请人反映,在炎热的夏天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及增加相关工资福利。申请人及时对提出诉求的员工进行疏导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由于公司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上百名员工停留在公司门前提出诉请的事件,员工聚集提出诉求的事后第三天,被申请人就进行了公示,晋升了部分物料员的工资。而被申请人则认为是申请人带头闹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申请人加班工资,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569433.2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含周六加班)×工作年数×二倍,即12115.6×23.5×2=569433.2】;

2、支付申请人周六加班工资人民币579320.6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含周六加班)÷21.75×二倍×加班天数,即12115.6÷21.75×2×520=579320.6】;

3、支付申请人未休的21.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9271.3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含周六加班)÷21.75×三倍×(2015年剩带薪年假12.5天+2016年带薪年假9+盘点2天),即12115.6÷21.75×3×23.5=39271.3】;

4、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应发月工资(人民币12115.6元)支付社保费用;

5、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应发月工资(人民币12115.6元)支付住房公积金;

6、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劳动争议相关事项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

7、申请人患有癌症的医疗补助费24个月×12115.6=290774.4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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