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担任的代理人,现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的意见。
1、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无进行合同付款补充进行协商的事实,没有查清。根据本案的第三人证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明确其中除了银行贷款外的22万元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亲自开车到惠东第三人处要求面谈确认。但是被上诉人避而不见。中介公司也不传达被上诉人的意见。显而易见是被上诉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被上诉人不协商、一审法庭不组织双方协商都是违法的。
二、 未在三个月结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一审法院独任审理,在案件比较复杂、难以定夺的情况下,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能审结案件。按照《民诉法》规定,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从受理案件到下发判决书8个月的时间,显然是严重的违反《民诉法》规定的。
三、 判决有漏项。
被上诉人交纳的5万元定金,一直在第三人那里托管。对这5万元如何方式处理?应当在判决书中有个交代。
四、 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五、原判决没有查清的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手写部分,有个约定。就是上诉人须在五日内提交房地产证复印件,没有提交就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二审查明的事实,是上诉人没有在五日内提交。因此,本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认真斟酌。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