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
2019年4月15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族委”)召开“规范律师从事遗嘱代书、见证业务”研讨会。家族委主任林冰、副主任周振宇、委员李魏、特邀委员罗延飞律师担任主讲人,研讨会由家族委主任林冰主持,本市感兴趣的二百多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主要就规范律师从事遗嘱代书、见证业务进行研讨。主讲人们的讲解深入浅出,理论与具体案例相结合,为与会律师提供了宝贵经验,现就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一、研讨会举行背景
近期上海某律所因不规范的从事遗嘱代书、见证业务致使遗嘱无效一案,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律协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水准及业务技巧,加强对律师从事遗嘱代书、见证的规范,更可靠有效的服务委托人,同时也加强律所和律师在从事此业务的风险防控,
二、涉及案件案例背景介绍
(一)背景一:
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委托律所订立代书遗嘱,将其一房屋产权给其弟弟和妹妹翟某1、翟某2两个人继承各半。代书人为律师,见证人为该律师和另一律师。同日出具律师见证书。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纠纷,遗嘱继承人将另外三个兄妹(翟某3、翟某4、翟某5)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系争遗嘱无效,遗产依法由其五个兄妹人按法定继承分割。
判决理由: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
(二)背景二:
妹翟1、翟某2某败诉后,认为代书、见证的律所存在重大过失至遗嘱无效,导致损失系争房屋60%的产权份额,侵害其应得的财产权利,遂于2018年3月1日将律所诉上法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2人的主张,判决律所赔偿1,188,000元(房屋总价的60%)。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翟某1、翟某2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没有给被继承人(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被继承人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翟某1、翟某2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翟某1、翟某2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翟某1和翟某2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
(三)法律关系图:
三、研讨会主题
(一)怎样规范律师、律所从事遗嘱代书、见证业务,规避风险;
(二)因律师过错导致遗嘱无效,如何判读该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代书、见证遗嘱涉诉现状
律师承办代书、见证遗嘱业务,因代书遗嘱无效导致律所赔偿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五、现行法律对遗嘱的要求
(一)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第五编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九百一十三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四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九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九百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此复。
2011年12月6日
六、严格遵循遗嘱业务指引,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6.5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9.2 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自书遗嘱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纠纷,建议不要使用打印件。
9.3 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建议立遗嘱人制作公证遗嘱,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律师代书遗嘱
14.2 律师代书遗嘱前,可观察了解:
(1)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意识是否清楚,能否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无认知能力,有无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
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意思,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遗嘱代书业务。
14.3 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或年长的立遗嘱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立遗嘱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医学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符合立遗嘱的要求。
15 为避免纠纷,建议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立遗嘱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节 律师遗嘱见证
18.2 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但为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说明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
19 律师见证书的制作程序
20 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七、案例判决书及来源
(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
(2017)沪02民终10065号
——北大法宝
(2018)沪0110民初4787号
(2018)沪02民终1036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