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可以转移吗?

2019-09-20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日,在王某的介绍下,张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张某当日向李某出具了书面借条,王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履行期届满后,张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因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找到介绍人王某,请求他从中调解。2017年11月1日,王某对李某称:“借款是由我介绍的,你也是看在我的面子上借钱给张某的。现在张某不还,我也不好意思。这样吧,这20000元由我代替张某还给你。但是我最近做生意手头紧,我写个条子给你,等到过年有钱了再把钱给你。”李某同意王某代替张某还款。
当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书 2016年12月3日张某向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现张某未及时还款,王某自愿代替张某偿还李某20000元 承诺人王某 2017年11月1日”。2018年春节,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其还款。张某称李某已经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代替其还款,自己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李某应当向王某去要钱。李某坚持向张某要求还款,张某拒绝还款,引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还款,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无权向张某主张原债权。理由是李某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王某,收下了王某出具承诺书,债务转让已经成立。李某取得了向王某主张2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失去了向张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有权向张某主张原债权。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但李某接受了王某出具的条据,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债务转让分为两种,一种是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免除对债权人承担合同的责任。二是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李某接受王某的条据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约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债权人的同意,认定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有损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债权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角度看,李某也没有明确表示,王某出具借条后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而且张某并未从李某收回原借据,或者要求李某出具原借款不由其承担的证明,其行为并未反映出不愿意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思。
因此,本案三方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债务协议,应当是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张某并没有脱离原有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王某加入到债务关系,与张某一起共同向李某承担债务。因此,张某并不能免除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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