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龙劳动争议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担任龙龙的代理律师,现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人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申请人变相逼迫申请人离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有计划的逼迫申请人的证据是以其证据链条来证明的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故意找茬。
在2022年十月一弟弟结婚要求休年假,10月23日,申请人女儿摔断胳膊(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休年假,被申请人予以拒绝;
第二方面:强加有错之名。
之后在2022年10月末的竞赛中,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参赛人员错误的把两款软件统一游览器同时操作,导致数据错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组织的大赛完全不知道,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面和口头通知都没有),完全不知情。所使用的的软件没有经过测试,参赛人员也是第一次,而且使用的是外网,不可确定的因素太多(详见申请人所写的情况说明)。
2022年11月2日发《通告》,无缘无故处罚申请人;当天,申请人不服,向公司主管申诉,拒绝申请人的申诉,有证人予以证明。
在庭审当中,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失或者错误(没有参加大赛,何来过失或者错误哪!)。
第三方面:有计划的辞退。
仲裁请求:
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1874元;
二、支付加班费19024元;
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092元;
四、返还克扣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五、补足社保费、公积金10万元;
六、给付年终奖8000元;
七、承担律师费5000元;
第一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721.57元
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间为近11年,双倍为赔偿金521874元;
第二项:证明加班的证据有5份 招商银行流水单、工资表;开发部加班申请统计、与公司陈丹慧加班日期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电脑统计加班的截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上下班是指纹打卡,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上下班是指纹打卡上下班的打卡记录。被申请人公司在2022年11月份之后才开始有加班的,只需要提供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指纹打卡记录即可。
第三项:证明加年休假的证据有2份 公司管理制度第八页年休假部分、与公司史容榕年休假的微信聊天记录。
年假9天,已休5天,应支付4天的年休假。
第四项:证据《通告》及10月、11月份工资条3份 应当返还克扣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找茬处罚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大赛中参赛人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是公司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没有对参赛人员使用软件进行测试培训所致,并非申请人团队开发的软件有问题;况且,大赛取得圆满的成功,获得《中国发明协会》、《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联合盖章的获奖证书。说明大赛是成功举办的。之前使用同款软件的大赛活动,申请人都是进行赛前对选手进行使用培训,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所以说,被申请人是恶意的,违反《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项 证据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公积金账户详情。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每月按照3000元缴纳、公积金账户详情显示每月按照2600元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合同。
第六项 证据公司管理制度招商银行代发年终奖转账单。
被申请人提供的招商银行代发年终奖转账单,只是发放了70%,
尚有30%没有发放。
第七项 证据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发票2份 依照法律规定由仲裁员决定。
四、其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申请人两年之内的工资条、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提供公司员工奖金发放的制度、员工上下班的考勤记录等证据。
五、关于被申请人的证据:
1、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还是在公司逗留问题。
申请人的反驳证据: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时间分别是11月8、11、18、22、23、25(部分截图),证明加班到晚上八点半,不是在公司逗留。主要内容是沟通技术开发数据,确认周日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全部的加班截图)。
2、关于申请人工资构成问题:
被申请人歪曲事实狡辩说5000元不是工资。
反驳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六2022年整年工资明细表 共有4页 第二页应付工资 与 第一页的缺勤扣款及奖金/提成/全勤 举例说明2022年10月份应付工资8000元加上10月份扣款10000元,月工资为18000元;11月份、12月份也是18000元;2022年5月份第二页应付工资是25309,第一页缺勤扣款65元、奖金/提成/全勤12374元,月工资为13000元,2022年其他月份也是如此计算为13000元(计算公式为:应付工资+全勤扣款-奖金/提成/全勤)。公司通过濮家芳个人账户发放5000元,期间,未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涨工资。被申请人有义务说明申请人的工资是如何从13000元变更到18000元的。
奖金部分:第四页2022年6月份发放2021年30%的年终奖10477元,证明年终奖是分两次发放的。
3、关于证据七 项目奖金依据文件问题:
被申请人提供的是:大数据应用创新平台和2022年银行业务金融科技竞赛平台的奖金分配表;与事实不符。
反驳证据:实际比赛使用的两个平台是:金融科技应用技能(大数据)竞赛平台和金融科技应用技能(区块链)竞赛平台。创新平台与竞赛平台两款软件是不一样的。与被申请人所说的奖金扣回10000元与本案的罚款10000元无任何的关联;申请人只是组员,不是负责人。
4、关于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第五页仲裁请求四中说:
反驳证据:2022年10月29日出现问题当日,申请人拒不配合公司的紧急应对安排,而是称自己在休假,之后联系不到人的问题。这个不是事实。当天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与大赛技术负责人张畅沟通软件使用问题,申请人及时回复解决。被申请人完全是颠倒黑白,强加过错给申请人(提供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
5、对证据八《通告》的反驳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七与证据八自相矛盾。证据七说扣回奖金10000元,证据八说是罚款10000元。《通告》说是软件出现严重技术问题,因为这个是软件的使用问题(详见申请人写的 软件使用情况说明)。证明是公司大赛之前没有对参赛人员使用软件进行培训,没有对赛前软件测试,这个是大赛组织者的责任。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是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以上代理意见,烦请认真考量!
谢谢!
代理人:路伟国
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