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就可以认为是代表企业签订的。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还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代理人
除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
(1)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由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方提供授权委书,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无权代理的追认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了无权代理的情况,应当要求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下列几种情况应认为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A合同签订后,被理人已依据合同发货的;B向被代理人支付款项被代理人接受的;C被借人对所签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一个例外规定。
综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主要有: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误认的;本人知道无权代理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相对人没有理由知道的;无权代理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