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在香港,内地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

2014-05-30
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在香港,内地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
发表时间:2006-9-21   浏览次数:1712


   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 1981 年 4 月 29 日〔 81 〕司发公字第 129 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 1982 年 2 月 20 日〔 82 〕司发公字第 39 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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