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与他人通奸生子,男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发表时间:2006-11-16 浏览次数: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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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一子,男方抚养多年,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吗? 2004 年 7 月,本律师受理香港张生与大陆王女士离婚一案。 双方于 1996 年结婚, 1998 年女方回老家探亲其间,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后生育一子,因王某与张生婚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张生委托律师后,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女方坚决不同意把孩子给张生抚养,并声称这孩子不是和张生所生,经 DNA 鉴定,孩子确实不是张生的,随即,张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抚养孩子 6 年的抚养费 24 万元(每年 4 万元计),并要求女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 万元。 本律师接受张生的委托后,认为王某在婚内与他人通奸,对张生进行了感情欺骗,王某存在严重的过错。多年来,张生一直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对其投入了极为深厚的感情,此事一经证实后,对张生的精神打击很大。 本律师认为,王某除返还孩子抚养费外,依法应当支付张生精神损害赔偿费。此案已开庭审理,王某在财产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作为对张生的精神补偿,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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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行为是对男方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男方不知情,
抚养了自认为是自己的孩子,结果却是女方通奸所生。男方诉请于法有据,
应当得到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