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
一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已领得结婚证书的,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的规定办理。
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进行的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