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二)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三)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四)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五)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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