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2014-05-30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08-6-30   浏览次数:929


深圳律师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律。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管辖权选择不当,将使自己的目的不能达到,一些合法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在选择管权问题上还是多听听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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