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2014-05-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发表时间:2006-9-27   浏览次数:4012

                                                                           深圳律师

陈述人姓名 李芳 性别 女 年龄 39 身份证号 陈述时间 2006 年 9月21日

患者姓名 李芳 性别 女 年龄 身份证号

详细通信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邮政编码518000

工作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申请人姓名 李芳 性别 女 年龄 39 身份证号

代理人姓名 路伟国 性别 男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详细地址 深圳市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邮政编码 518033

工作电话 83690557 家庭电话 手机 13554801028

就诊医疗机构(注册全称)名称 深圳某医院

就诊科室名称 腔镜科


一、医患双方对本案的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 医方认为


1. 本应该在45分钟做完的腔镜手术,共做了6个多小时,被告知原因:手术期间停电、设备检修,肝脏遮挡手术部位等导致时间延长。明知不利于腔镜手术,而强行实施。

主观上有过失

2、根据《手术同意书》的约定,在上述情况下,腔镜医生应请肝胆科的医生做开腹手术。

有违约行为。


3、由于腔镜科在不利于腔镜手术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腔镜手术,导致在切除胆囊时将患者胆囊总管切除一部分,导致胆漏,未及时给于治疗,又导致胆囊总管狭窄。

有损害的事实。

4、由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做胆肠吻合手术。并诊断为: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后胆漏,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狭窄。

有损害的结果。


二、患方认为医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什么?请列举具体事实:


1、由于医方医生不负责的行为,在不利于腔镜手术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腔镜手术,导致患方胆囊总管被切除一部分,造成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狭窄。致使患者身体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2、患者因医方错误的治疗后,感觉到腹部很疼痛,去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继续治疗而产生了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

3、患者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三、简述就诊主要过程(包括就诊时间、地点、就诊时的主要症状、相关的检查、诊断、用药、手术等。如有多次就诊,请按时间及就诊顺序简述)


就诊医院: 深圳某医院

就诊时间: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1月21日

就诊时主要症状:右上腹痛,反复发作1年,再发1个月。

相关检查:常规X 线诊断报告,心电图报告,超声检查报告单,超声诊断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检验科化验单,MR诊断报告

就诊时诊断: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手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就诊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

就诊时间:2004年4月25日——2004年4月28日

就诊时主要症状:右上腹痛。

相关检查:血液检验报告单,生化检验结果报告单,免疫检验结果报告单,集镇结果报告单,放射科会诊单,超声诊断单。

手术:无手术


就诊医院:深圳流花医院

就诊时间:2004年5月10日——2004年6月12日

就诊时主要症状:患者因反复发作,故腹痛严重。

相关检查:彩超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X 线检查报告单。

用药:解疼、护肝、利胆的药物。

手术:无手术


就诊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就诊时间:2004年6月14日——2004年6月30日

就诊时主要症状:间歇性右上腹疼痛不适半年余。

相关检查:心电图报告单,影响会诊报告单,病理报告书。

就诊时诊断: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肝门胆管狭窄。

用药:建议保肝(肝利欣、肝得健)、利肝(肝维也)等治疗。

手术:肝道探查,备胆肠吻合术


四、患方质疑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

疑点 主要事实依据

1.诊断方面

医方说患者是天生的MIRRIZ综合征,而患有MIRRIZ综合征的人是不能做腔镜手术的。且也不存在所谓的天生的MIRRIZ综合征。


2.检查方面

手术前没有检查出患方患有MIRRIZ综合征。


3.用药方面

术后,没有给与必要的药物治疗。


4.手术方面

①在不利于腔镜手术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实施腔镜手术,达6个小时之久,手术医生在身体及其疲劳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手术刀将胆囊总管切下去一部分(见病例记载)。致使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后胆漏,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狭窄。损伤了胆囊总管,无法做修复手术。

②腔镜科医生应请肝胆科的医生做开腹手术,但是腔镜科医生没有请求帮助。


5.知情权方面

在不利于腔镜手术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腔镜手术,医生也没有将此种情况通知患者,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手术合同的约定。


6.其它

术后,患者体内的插管不翼而飞。说明医方在手术时根本就没有安装插管。

本事故是不需要鉴定的医疗事故。


陈述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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