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闹纠纷产生的根源及解决方案
近两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在广东省各地医院时常发生,医院已经成为患者家属闹事的重灾区。笔者是深圳市医疗事故委员会的委员,近几年承办了一些医疗事故案件。对医闹事件的产生根源谈一些自己浅薄的认识,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事件:
2007年8月11日,广州日报报导,位于深圳市平湖的山厦医院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 医生、护士受到骚扰。为安全起见不仅值班医生在诊室内戴着钢盔给病人诊断,护士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杂工和财务人员也都戴上了钢盔。
缘由一名患者1个月前因车祸入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家医院,病人于术后第17天准备出院。但在办理出院手续过程中,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等症状,随之呼吸心跳骤停,两分钟后,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在处理过程中,对方不仅拒绝医院提出的先鉴定再按正当途径索赔的建议,还多次组织多人到医院,拉上横幅、在医院烧纸,并谩骂医生护士,其中多次与医院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院方没有办法,只有让医护人员戴上头盔等防护工具,加强自身防护。
根源的探析:
案例1:2003年9月4日,笔者受理的邱某诉深圳市某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到2007年9月7日才结案。 历时四年多的时间。一审经过三年的时间,二审经过一年的时间,一审期间,深圳市医学会鉴定时间为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时间为八个月的时间。鉴定结果均为不是医疗事故。之后,邱某要求给予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不作答复。故上诉,并败诉而归。
案例2:2005年4月,笔者受理的杜某诉深圳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至今已近三年的时间,尚未结案。一审鉴定时间为一年,二审鉴定已过去6个月的时间,广东省医学会尚未安排听证时间,还不知何年马月安排?只说再等等,快了。之后,再无下文。
以上两宗案例,说明了什么,一起医疗纠纷的解决,最起码需要四年以上的时间,而且最终结果不是很乐观,多数是败诉而归,在这漫长的诉讼中,医院一方总是站在主动的一方,主导着案件的发展方向。因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都和医院有着某种特殊的关系,这些都是患者无法知情的。而且医院的活动能力也都是很强的。另一方面医院可以肆无忌惮的篡改病例,有的医学会专家睁只眼,闭只眼的,有的予以袒护。据笔者了解,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深圳市医学会还没有认定一起为医疗事故的。去年,深圳市电视台第一现场对当事人作过专门采访,也是这样证实的。
每年都有对医院上千起的投诉,近百起的诉讼,为什么没有一起医疗事故哪?缘于法律漏洞太多。如诉讼时间过长,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当事人只得使用另类方式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产生医闹事件的根源。
案例3:笔者04年3月受理一起医疗事故案件,罗湖区一家医院在给当事人作医疗美容时,错误使用药品的方法,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医院只同意赔付200元的药费,其他一概不理。经笔者调解不成后,诉讼到罗湖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间,医学会的某些工作人员偏袒医院。当事人很气愤,每天早上医院一上班,就在医院里张贴大字报、小字报,连闹三、四天后,医院给笔者打来电话,说同意调解。赔付当事人几万元结案。
这说明了什么?吵闹、非正常手段就可以解决问题。医学会成了院方的挡箭牌,法院没有独立的发言权,医学会出什么样的鉴定,法院就出什么样的结果。过去,法院在医学会鉴定之后,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现在,不知什么时候又给取消了。以邱某案件为例,到法院立案时,法院准许邱某作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邱某交了一万元鉴定费,过了一个月,法院又说不准许了,先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再作司法鉴定。等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做完鉴定之后。邱某要求做司法鉴定时,法院置之不理。邱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又说,一审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在行司法鉴定。这种踢皮球的做法,又有谁会相信司法机关能够解决医疗纠纷哪!
医闹事件能够解决问题,受害人或其家属能够得到补偿,为什么不去闹哪?通过法院及医学会不能主持正义,不解决问题。 受害人或其家属当然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通过法院诉讼患者败诉的多,促使患者不愿到法院诉讼。这也是医闹事件的根源之一。
笔者认为: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律更新了。但实际做法并没有什么更新,依旧是穿新鞋走老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认真执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五年来,也暴露出法律的漏洞。笔者呼吁能够进尽快制定深圳市本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来规范医学会的鉴定时间,鉴定程序。医学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以及表决权,人民法院派员现场监督等。为国家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事实上,医学会99%的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通过司法鉴定却有99%的是医疗事故。两者的天壤之别,让人难以相信法律的公正!漫长的诉讼之路,又有谁愿意通过法律的渠道去解决问题哪?2004年10月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作为普通老百姓靠什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哪? 医托所看准的就是这一法律空白——有利可图。作为人民的警察也只能采用维持社会秩序,同情百姓的做法了。
现实中,一旦发生争议,医方为了不承担责任,隐匿、篡改病例的现象时常发生,患者到法院起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往往不是医疗事故,或者拖延时间二、三年才能结案。这些,都使患者不愿意按照法律程序去解决。同时,一些医院也为了顾及名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少惹麻烦,也常常与患者私了。这些,都助长了医闹事件的发生。
问题的解决与方法:
1、尽快制定深圳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办法》。
2、国家应当仿照《交强险》立法,为医疗事故强制保险,减少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
3、设立医疗事故风险基金。
4、在医学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设立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原则。
5、制定《医学会议事规则》,规范鉴定程序,解决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把的问题。
作者:路伟国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