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怎么办?

2014-05-31
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怎么办?
发表时间:2006-11-19   浏览次数:2018


     病历资料作为对患者疾病治疗经过及其治疗效果的原始记录,不仅对指导患者疾病的诊疗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于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及医德情操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病历资料已经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文件,而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如果病历资料不全,或者经过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就会出现医疗纠纷,或者给医疗事故的鉴定带来困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而且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如果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医疗事故无法认定的,医疗机构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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