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2001 年 12 月 31 日 [2001] 民一他字第 32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 “ 关于连环购车末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 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末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末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