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降低工资一案代理词

2014-06-21
何某降低工资一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11-15   浏览次数:1450


  一、被申诉人违反劳动合同,降低申诉人的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事实有申诉人提交的律师见证书,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录音内容为证,还有被申诉人 2005 年 10 月发给申诉人的工资,按申诉人计算,被申诉人并非把工资搞错,而是 9 月 22 日以前工资按 6000 元计算, 9 月 22 —— 30 日工资按 1200 元计算,工资正好是被申诉人的 4720 ,且没有 20% 的绩效工资与考核工资。在录音内容中,那个李总与申诉人谈到调岗降薪时,口气很强硬的说:“难道公司就没有权利辞退一个员工吗?”这充分的说明,被申诉人是违约的一方,故按《劳动法》的规定应给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 50% 经济补偿金。

  二、被申诉人辩解申诉人还是公司的员工,合同没有解除,不是事实。

   被申诉人以调岗降薪的方式胁迫申诉人离职, 2005 年 9 月 22 日在网上发布调岗降薪公告, 9 月 26 日把申诉人的工作电脑搬走,不让在研发部上班。现在,又说合同没有解除,显然不是事实。既然被申诉人说合同还没有解除,被申诉人是否同意申诉人在研发部工作,是否给原薪金待遇,这些问题被申诉人避口不谈,却大谈还是公司员工。那么,请问:是哪个部门员工,是制造部还是研发部?难道员工就没有离职的权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诉人有权离开被诉人的公司,按《条例》规定,应给付代通知金。

   三、被申诉人说申诉人是股东,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申诉人只占 3% 的技术股,被申诉人对此确认不玮,事实上,申诉人从没有参加什么股东大会及分红,如果被申诉人认为是股东,形使了股东权,应当进行举证,这种说法与本案无任何关联。股东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法律依据的。

   四、被申诉人说是股权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双方据此争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聘用补充协议》、《员工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竞业补偿金,保密的问题。这些费用须在申诉人离职后才产生的,被申诉人所谓的竞业补偿金抵付入股资金是不能成立,且被申诉人在仲裁庭上口口声称是技术入股,因此,本案中的裁决应当以《深圳条例》为裁决依据,不存在什么竞业补偿金入股的问题,竞业的条件还没有出现,怎么会产生给付竞业补偿金的问题?如有股权纠纷,那是另案处理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五、关于保密费的金额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辩解是无理的,无证据证明其所强调的事实,也无法律规定支持其论点的存在,相反,申诉人的主张既有事实存在,又有法律依据。因此,申诉人请求仲裁委全部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

代理人:路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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