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对陈某案件向法官做的说明

2014-06-21
主办律师对陈某案件向法官做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3-8-14   浏览次数:266


中级法院某法官:
    本人是陈某案件的主办律师路伟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陈某是否职务侵占罪一事。
    上诉人多次主张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且宝安区福永塘尾派出所也向法院发出了上诉人《被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决定书》。刑法上并没有《被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也不能证明派出所发出的这个《被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决定书》与本案陈东有什么关联性。案件在一审办理过程中,本律师与宝安区福永镇塘尾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联系问询情况,并将陈某的书面辩解意见《关于公司废油之事说明》特快专递给办案警官,并讲清如果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向陈某发出《职务侵占立案通知书》。
    而在劳动仲裁阶段,本人与另一位李律师为代理人,对上诉人当庭提出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的证人证词进行了质证,根本就不存在陈某职务侵占一事。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
    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以及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上诉人提出陈某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由上诉人另案主张权利。
三、主办律师意见:
1、没有证据证明陈东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也要求宝安区塘尾派出所限期提交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宝安区塘尾派出所并没有提交。
2、上诉人以此为借口,是故意拖延审限的做法。
3、请二审法官明察秋毫,尽快判决。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主办律师):路伟国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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