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小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经过对事实和法律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属于被告员工的事实十分清楚。
在2009年12月3日,法院对此案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被告曾当庭否认张小及每月用个人帐户给张小转帐工资的赵某属于本公司的财务人员。原告及其代理人经过艰难的取证,最后从社保局打印出了赵某的社保清单,上面很明显地表明其属于被告的员工。被告的慌言不攻自破,原告属于被告员工的事实也有了铁的事实证据。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正义的保护。
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及在简易程序审理时,都义正词严地否认张小属于其员工的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被告否认了原告的其他证据存在的根基。如今,在铁的证据面前,原告恳请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正义的申张。
因此,本案劳资纠纷事实已十分清楚,原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持续存在3年多,原告要求自己的权益有理有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1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