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车辆在车位上屡屡被毁坏。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责任,日前,将其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是丰台西罗园二区的业主。自2001年12月起租用小区33号停车位,并缴纳400元地锁押金,一直到2006年5月。在这几年中,李女士的车在33号车位上屡次被毁坏。为此李女士找了物业公司数十次,要求解决此事,或在同方向的车位中进行调换。但物业公司的态度恶劣,不予解决。据李女士称,她的车在05年的时候被毁容,轮胎也报废了,每年损失都在上千元。经反复协商此事后,才仅仅得到物业公司4个月的补偿。
李女士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有停车泊位协议,物业公司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轮胎费、救援费9950元并返还车位地锁押金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