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湖区法院对申请人昌某诉被申请人赵某、深圳某公司申请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作出实体判决,判令解散深圳某公司,申请人昌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这是罗湖区法院依据新《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的首宗案件。
申请人昌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赵某共同出资建立某公司。公司成立以来,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赵某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召开股东会议,致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困难,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益。由于两股东各占股权5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办法罢免,赵某还辞退申请人副总经理的职务。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赵某协商,有关主管部门也进行了调解,但都没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出现了僵局的状态,如不解散,申请人的股东权益将遭受更大的损害。申请人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深圳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经营期限到2009年6月11日止;注册资金是人民币200万元,申请人昌某和被申请人赵某各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被申请人赵某在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故深圳某公司长期以来由申请人昌某负责经营。2005年下半年,被申请人赵某决定撤销申请人昌某的副总经理职务,而另外委任他人为公司经理,并要求申请人昌某交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但申请人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对双方的纷争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均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僵局"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的股东仅昌某和赵某两人,且各占50%的股份,现深圳某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被申请人赵某作为股东之一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申请人昌某因长期的经营占有公司的法人印章及公章,且双方互不信任,不能就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一致意见,己不能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故本案的纠纷符合"公司僵局"的法律特征。现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赵某提出了各种解决纠纷的方案,但双方最终均不能达成协议,通过其他途径己不能解决本案"公司僵局"状态。为此,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申请人昌某起诉要求解散深圳某公司,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