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第 46 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 条、第 33 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以选择:
1 、 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2 、 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3 、 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