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包括一般书证在内的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属实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而对于公证文书则首先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地位,可予以直接采证,只有在掌握了足以推翻其的相反证据时,才可将公证文书带进审查核实的程序,而且将这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归于他方当事人。
总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这充分说明了公证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文书,其证据效力也强于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