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李X抢劫案被判一年徒刑

2014-06-23
未成年人李X抢劫案被判一年徒刑
发表时间:2006-9-21   浏览次数:1573


案情:
   深宝检刑诉字 [2004]2225 号起诉书指控李X犯有抢劫罪。检方指控的具体事实:
2004 年 6 月 14 日,李X伙同“老江”及另一男子(后两人均在逃),按照事前的商议,窜到宝安区石岩镇石岩湖边的草丛等候作案目标。当被害人魏 X 和张 X 路经该地时,李X等三人即冲出去拦住两被害人,并对张X 进行殴打,而后搜抢得两被害人的人民币 230 元。得手后便让两被害人离开。
李X又与“老江”窜到公路对面的北大方正门前,将在该地的被害人梅 X 挟持到六公尺开外处,强行进行搜身,抢得人民币 40 元。这时候,魏 X 和张 X 带治安员赶到现场,将李X抓获,并缴得赃款 39 元,“老江”则乘机逃脱。
律师的作用:
   其父亲委托路伟国律师后,提出李X不满十六周岁,为了来深圳打工,自己托人将年龄改大了两岁,李X系未成年人。
   路伟国律师通过向李X老家的公安机关调查,取得李X不满十六周岁的证据。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指出此案是共同犯罪,主犯均已逃走,李X年幼无知,共同抢劫金额 200 多元。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减轻判处。因其已被羁押一年,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最低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其是未成年人,抢劫金额较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故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阅读115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