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辩护”,而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阶段,律师不得开展调查取证。
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
3.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河南省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郑永军、熊庭福两位律师在为一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作庭审辩护时,因为出具了一份他人提供的工商局书面证明与公诉人意见不同,被信阳市检察院以有包庇罪嫌疑而刑事拘留多日。
辽宁省铁岭县年轻律师任庆良在担任一放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因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铁岭县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并在1997年1月22日被送上了法庭。
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5.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6.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7.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所持复印的案卷材料,属国家机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故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8.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10.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也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11.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12.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13.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14.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人保与物保两种。但律师尽可能不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若律师作保证人,万一犯罪嫌疑人脱逃,律师就要麻烦缠身,风险降临。
15.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16.如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3日提交该证据。
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按诉讼程序在法律上进行质证后,才能确认其证据效力,凡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的证据材料,应提前3日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