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合法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14-06-23

专家说法:合法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表时间:2006-9-21   浏览次数:1298


深圳律师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教授。张教授,刚才我们看到了吴女士取得证据的过程,最后法院采信了这个带子。法院采信的理由是什么?

张卫平:法院采信这个证据的基本理由就认为它是合法的。那么她是在自己家里面安置了摄像头,自己的家里面是属于自己的隐私范围。第二,因为在拍摄的画面当中有第三者,通常来讲,很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权。但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他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作为隐私权来讲也是受到限制的。第三,她偷拍的带子视听资料是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明对方有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要证据来使用的。因此这个证据我认为应当是合法取得的。

主持人:偷拍偷录里面都有一个“偷”字。而我们又反复在强调偷拍偷录这种偷偷摸摸的行为还要有合法性,那么它们之间是不是会出现矛盾的地方?

张卫平、: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常常可以把偷录偷拍定义为(用)未被拍摄者知晓的方法录音和录像。通常来讲,这种偷录偷拍的行为很容易侵犯被拍摄者或被录音者的隐私权。所以我们在对待偷录偷拍这个问题上是要严格加以限制的。一方面是该证据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二方面该证据的取得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使用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就包括了监听、监视、跟踪等等,这些属于侦查措施。那么这种措施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是不能使用的。

主持人:我们今天在说偷拍偷录,事实上它的核心问题是教给大家怎么样更合法地、更有效地取得在打官司的时候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关于证据,我们现在来看一组数字。

198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将置于同等地位。

1991 年全国人大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002 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以合法手段取得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有效的证据。

主持人:在 11 月 16 日,我们栏目特地举办了一次“ 2002 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评选活动的专家投票会。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部分专家的投票情况以及他们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在会上,有的专家还针对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如何取得合法的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偷拍偷录的证据问题很关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它能够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第二点它保护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偷拍偷录作为老百姓要明白,它不是用于专业手段的窃听或者秘密录像,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

主持人:张教授,这种第三者来窃听或者秘密录像是违法的行为,那么您作为一个法学专家,我知道您也把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当做今年的十大说法之一。您选择的理由是什么?

张卫平:在民事诉讼当中关键是证据。而证据的取得又可能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谈论清楚,就很容易在获得证据的时候不择手段、侵害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能如果大家在误解或误识的情况下,又不敢去动用某一些证据。所以这是我特别关心(这个话题)的一个理由。

主持人: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现在人们越来越懂得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但是另外一方面,偷拍偷录的仪器设备也越来越廉价,也越来越走入民间。所以针对偷拍偷录这个概念,法律上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线。这样,所有的人可以让自己的尊严和隐私不受侵犯。但是一旦遇到官司,我们都可以用最好的方式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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