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可以退房?
今年6月,刘某和妻子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售房人员向二人口头承诺,如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定金随时退还。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刘某交付该房地产公司1万元定金。但没过多久,刘某发现此房地面有裂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决定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不予返还”为由,不返还定金。刘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如数返还刘某定金。那么,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可以退房?
房屋通常发生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渗水问题。其中包括外墙、管道与楼地面接处渗水、房面渗水等问题。(2)开裂问题。主要包括因房屋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开裂、房屋热胀冷缩因素引起的开裂、墙体材料选择不当引起的墙体开裂等。(3)堵塞问题。包括排水管道堵塞、因房屋沉降引起墙体水道堵塞等。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人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号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13条又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另外,购房人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种情况下,房屋即使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开发商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购房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可以退房的情形,如果该情形发生,购房人也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