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天台等公用部位赠送或卖给单个购房人,合法吗?

2014-06-24
开发商将天台等公用部位赠送或卖给单个购房人,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0-8-21   浏览次数:499


开发商将天台等公用部位赠送或卖给单个购房人,合法吗?
   小岚看中了一套顶楼的房子,开发商答应可以赠送天台作为花园,同时还附赠一个车位。这也算是一个非常有诱惑力的条件了,但同时小岚对这么优厚的条件也有些不放心的,担心开发商的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内所有。业主对公用天台、楼梯间等公用部位的权益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也就是说这些部分是整栋单元楼业主共同所有,是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开发商将这个部分赠送或卖给单个的购房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购房人也不能取得这些公用部分的所有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存在的许诺赠送车位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如果车位不是占用公用区域建造,且未计入小区公摊的,开发商对该车位就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此时的赠送行为就真实合法。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购房人应当明确约定对于所赠部分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开发商答应赠送公用天台给小岚是无权处分行为,是不合法的。开发商附赠给小岚的车位,如果本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如果附赠的车位属于公用车位,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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