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不被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忽悠”呢?
王女士是个特别注重生活环境的人,她在某商品房销售广告上看到,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将建一个人工湖。于是,她决定在该小区购买一套房子。待王女士入住后人工湖却迟迟未见,而她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也没能对此进行约定。那么,像王女士一样的购房人如何做才能不被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忽悠”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用明示的事项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就意味着广告中明示的事项就是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未列明其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所广而告之的条件,开发商又借口广告只是宣传而已民,广告不是合同的一部分等,拒绝将广告中的很多条件写在合同中,这时,购房人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的主要条件写进合同中。
《开发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虽然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在特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包括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品牌、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二是这些说明具体明确;三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有重大的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有巨大的心理诱惑,还对合同的订立有重要的影响。具备以上条件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该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不管其是否载入合同中。如果开发商、销售商违反该要约,那么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的商品方销售广告宣称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将建立人工湖,这个承诺是具体的,且对王女士购买该小区的房屋产生了重大的心理引诱,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对人工湖的约定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女士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