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赵先生和妻子受某房地产公司营销广告的吸引,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作为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该公司在通知办理收房手续时,赵先生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既没有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的资料,也没有按约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此情况下,他们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一般而言,购房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下拒绝收房:
(1)“四大件”不齐全。
文件一:《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文件二:《住宅质量保证书》。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
文件三:《住宅使用说明书》。此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文件四:实测数据报告。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2)房屋主体有问题。
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有权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